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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衛生所通知-【腸病毒與流感】停課規範

2024/03/15

停課規範


一、腸病毒:
1.當機構內同一班級在一週內有「2名」以上(含兩名)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7天」。

2.當機構內發生腸病毒D68型感染併發重症確定個案,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7天」。


二、流感:
同一班級中「3 天內」有「2 例」流感病例停課「5天」


(一)請校方針對發燒個案提高警覺加強監控,落實群聚通報時效性,如發現符合類流感通報條件者,應依高雄市「學校類流感、腹瀉及水痘群聚通報規定」公告辦理,並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二)利用學校晨會及相關校務會議加強全校師生有關流感及病毒性腸胃炎防治之衛教宣導。

(三)出現疑似症狀者,應立即就醫,並落實生病不上班、不上課機制,請假在家休息,並戴口罩、勤洗手及注意咳嗽禮節,以免傳染他人。

(四)疫情班級暫停混班、跑班、課後安親等共同活動,建立健康管理通報機制,每日體溫量測及症狀監測紀錄於中午前回報轄區衛生所,直至最後一個發病個案無再新增個案後8天予以結案。

(五)依據疾病管制署之流感群聚防治指引規定,建議發生群聚之班級停課5天(含例假日)為原則,生病者則持續停課至退燒後至少24小時,才能返回上課;若以班級為單位停課,於停課期間應持續追蹤發病個案及接觸者健康狀況,並更新至名冊備查,於復課前一天仍有症狀之個案則持續停課至退燒後至少24小時,才能返校。

(六)疫情監控期間針對經常接觸之物品表面、教室及公共區域以1000PPM漂白水每日至少消毒2次以上,並將消毒情形做紀錄備查,若有腹瀉疫情需以1000PPM漂白水消毒,校車於使用後清消一次,並將消毒情形做紀錄備查。

(七)請校方加強向學生及家長宣導,目前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開放擴大使用條件,新增「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至112年3月31日止),群聚單位接觸者如出現疑似類流感症狀至本市合約醫療院所就醫時務必主動告知醫師,無須進行流感快篩,由醫師視臨床症狀及專業判斷,即可開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

三、惠請配合落實以上防疫措施,另請賡續落實疑似症狀個案或群聚事件之通報時效性及加強感控措施,若違反上述情事,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